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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5﹞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公平公开、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由科教科具体负责。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落实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
(二)审核通过初审的报名人员证件原件,组织其理论和面试考核。
(三)与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定的社会人学员签订劳动合同暨培训协议。
(四)与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定的单位人学员签订培训协议。
(五)与单位人的委派单位签订单位委托培养协议。
第三章 招收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包括港澳台),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且符合临床、口腔类别医师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
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临床、口腔
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履行培训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招收:
1. 属定向生、委培生的;
2. 现役军人;
3. 在本市或外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在培人员或退培未满三年的人员;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坚持紧缺专业优先原则
(一)第一志愿报考全科的学员优先录取。
(二)第一志愿报考儿科、妇产科、精神科、麻醉科等紧缺专业的学员优先录取。
第四章 招收计划及流程
第八条招生工作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的招收计划执行。
第九条招收实行网络报名,培训申请人应按当年招收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单位委派人员还需出具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网站填报个人资料、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填写拟参加培训的住培基地和专业学科。
第十条报名志愿设置为2批,每批可申报1个志愿,共2个志愿。
第十一条科教科依据国家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网站填写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报考资格。同时申请人需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招收后发现报名资格不符合的,将取消其住培资格,追回培训费用,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科教科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安排,组织人事科、医务部及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理论和面试考核,检验培训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测评。
第五章 公示与录取
第十三条拟录取名单经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由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招收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公示期间,由科教科通知拟录取人员自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学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由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复核无异议后,取消其招录资格。
第十五条 新招收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进入培训基地报到。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新招收对象报到时,科教科组织签订培训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